各县(市、区)文体局、漳州开发区文化与出版局、常山开发区文教卫办:
现将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文市[2010]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文市[2010]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闽文市[2010]279号
闽文市[2010]279号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演出市场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管理
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为切实做好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工作,凡向省厅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均应填写《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并由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省厅批准同意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审批文件将分别抄送该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演出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演员签约机构必须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二、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
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开展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文化部监制,省厅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到省厅市场与产业处申领。
三、加强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其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并加强对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四、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举办单位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监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假唱、假演奏的查处力度。对涉外涉港澳台的大型组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管的指导;必要时,省厅将派员进行现场监管。
特此通知。
附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演出市场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管理
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为切实做好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工作,凡向省厅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均应填写《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并由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省厅批准同意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审批文件将分别抄送该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演出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演员签约机构必须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二、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
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开展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文化部监制,省厅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到省厅市场与产业处申领。
三、加强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其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并加强对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四、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举办单位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监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假唱、假演奏的查处力度。对涉外涉港澳台的大型组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管的指导;必要时,省厅将派员进行现场监管。
特此通知。
附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